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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令企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1999-09-04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编辑同志:

某县塑料厂曾向银行借款500万元,该县毛纺厂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塑料厂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县经委同意后,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毛纺厂也向法院递交了一份声明,称该厂经济状况困难,本无意为塑料厂担保,原担保纯属县经委行政命令所致。县经委也向法院出具证明,称毛纺厂的声明情况属实。请问:政府指令企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张跃张跃同志:

1998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或者与破产企业相关的银行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所涉及的债权保证问题,应当准确理解法律,严格依法确认保证合同(包括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的效力。除确系因违反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应当依法确认为无效的情况外,不应仅以保证人保证系因地方政府指令而违背了保证人的意志,或该保证人已无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等原因,而确认保证合同无效,并以此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毛纺厂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如无违反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确认为无效的情况,则该厂的连带责任不能免除。

田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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